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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台灣品牌耀飛計畫-企業診斷申請須知(申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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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台灣品牌耀飛計畫-企業診斷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一、目的

為協助具競爭發展潛力之企業再升級轉型,以品牌厚實企業軟實力,並協助企業了解品牌發展構面的問題癥結點,以利後續品牌發展進行重點突破,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11年度「台灣品牌耀飛計畫」推動辦理品牌診斷專案。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三、診斷重點

診斷申請須與企業發展自有品牌事業相關,目的為促進品牌發展競爭力之提升,提供客製化的品牌問題癥結釐清診斷服務。

※診斷單位係指經本計畫核可之品牌顧問公司與法人單位

 
四、診斷分項說明

品牌企業診斷項目(以下簡稱品牌診斷):由診斷單位針對企業自有品牌發展現況進行深入診斷,協助其檢視既往品牌經營基礎,以釐清品牌發展的癥結點,建議企業品牌經營與市場拓銷強化方向,提供企業未來品牌加值發展之參考。

 

貳、計畫申請
 

一、企業資格

(一)依國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合法登記經營之企業。

(二) 品牌為台灣企業所擁有。

(三) 申請之企業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財務健全,無欠稅及違法等不良紀錄。

(四)客戶或實質經營據點或業務範疇須涵蓋台灣以外至少兩個地區以上(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或自有品牌營收占總營收20%以上。

(五) 以下企業優予考量

1. 工業局公告之中堅企業。

2. 品牌或產業相關公協會推薦企業。

3. 符合政策優先扶植產業相關品牌潛力企業,包括:

I. 符合「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新南向政策」相關企業。

II. 通過「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或「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企業。

 
二、產業類別
經濟部主管之製造業與相關服務業為主。
 
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申請

有意願參加診斷之企業,即日起,可透過計畫網站(http://www.branding-taiwan.tw)下載相關申請文件。診斷名額視政府經費做調整,直至政府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二)申請繳交資料

1. 診斷申請書1式4份(包括診斷申請表、企業諮詢紀錄表、企業品牌需求規劃書)。

2. 企業合法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3. 產品型錄或企業簡章等附件資料1式4份。

4. 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各1份(應涵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

5. 最近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蓋企業負責人簽章及印鑑;申請文件如有影本,請加蓋印鑑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申請文件送達地點

備妥應檢附書面資料後,以郵寄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號3樓」

收件單位:台灣品牌耀飛計畫小組 收

聯絡電話:(02)8978-3855分機306,陳小姐。

※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回,請務必自行影印留存。

 

參、計畫辦理流程

 
一、辦理情形

(一) 案件受理時間: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收件順序以郵戳日期為憑,如政府經費預算用罄將公告截止受理。

(二) 每案審查作業時間:45至60天不等。

 
二、作業流程

計畫小組自公告日起受理企業申請,經資格審查通過企業,由品牌小組遞送申請文件予委員進行書審,經書審通過之企業名單將由計畫小組媒合予診斷單位,經企業與診斷單位兩方同意進行品牌診斷規劃,並簽署診斷合約後執行。

 
 
四、費用說明

企業免付自籌款。

 

肆、注意事項

  1. 申請企業必須配合提供相關申請及評選文件資料,並秉持誠信原則提供正確資料,倘有不實情事者,工業局或計畫小組可取消該企業參加資格,追回政府挹注經費資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2. 審查通過入選企業須配合計畫小組規範,於時限內完成合約簽定與文件提供,如無正當理由影響或拖延時程,計畫小組有權視同企業放棄入選資格,安排其他企業遞補入選。
     
  3. 在不涉及診斷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企業應於履約期間及工業局品牌相關計畫延續期間,配合工業局及計畫小組出席或參與計畫相關會議及提供相關資料,俾供工業局及計畫小組瞭解及掌握計畫執行狀況。
     
  4. 企業及診斷單位必須配合計畫小組進行期中及期末報告,並於指定期限內達成診斷進度,亦不可藉故拖延影響結案時程。
     
  5. 在不涉及企業診斷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企業應於履約期間及本執行團隊執行之品牌相關計畫延續期間,配合參與執行單位辦理之計畫線上與線下廣宣推廣活動,如企業交流會、成果發表會、計畫說明會、觀摩參訪、工作坊、論壇等各形式企業交流活動,並協助提供輔導案例或影片於品牌計畫網站、Facebook、YouTube、廣宣手冊等媒介或平台露出。
     
  6. 工業局與計畫小組保留申請須知內容變更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