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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沈以軒專欄

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沈以軒專欄-投票

【宇恒週報】-選舉公投特刊

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

 

【宇恒導讀】

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及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同法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加發一日工資)。但是所定」與「指定」有何不同?都可以經「個別勞工」同意後,將之與工作日對調嗎?休假當日出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一律都是加發一日工資嗎?

 

本期【宇恒週報】先針對上開基本概念定性釋疑。但若涉及進階爭議(例如: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或「變形工時後之空班日」或「優於勞基法之免出勤日」之區別?「月薪制」與「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之區別?11/23(星期五)出勤跨曆日至11/24(星期六)屬正常工時時段或延長工時時段之區別?選舉公投當日給員工投票二小時,採用「逕行免出勤義務」或「請公假」或「變更出勤班表起迄時點」之區別?最後上開答案若由「選舉罷免日」換至「內政部所定12天國定假日」又有何不同?),因為各種排列組合會有特例相異對待,沈以軒律師將在11月人資讀書會開立專區,一次獨家逐題案例解析!


Q1:內政部「所定」與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各係為何?

ANS:內政部「所定」之應放假日規範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共計有12日,依序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春節(初一至初三)、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兒童節及勞動節。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係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又所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103年5月28日修訂)羅列之中央公職人員,即立法院立法委員,以及地方公職人員,意即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Q2:承上,二者是否皆得經「個別勞工」同意,將之與「工作日」對調?

ANS: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得」經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業已明定專指當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即勞工之「選舉罷免權」「僅限於」前開時段行使之,故是日「不得」主張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Q3:承上,二者經勞工同意出勤提供勞務,是否不論出勤時數為何,皆應「加發一
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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