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在海外因條款所定義之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2)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more...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 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金限額給付:死亡或失能保險金上限200萬元。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旅行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及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所致者,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負賠償之責。
(一) 國內外旅行適用:
(1)搜索救助費用。
(2)前往處理之交通費用(親友以三名為限)。more...
【醫療協助】
(一) 緊急醫療轉送
(二) 緊急轉送回國
(三) 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國內旅遊、一般國外適用每次事故補償上限10,000美元;more...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品中毒並出具診斷書者,對於每一事故,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 more...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因遭受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致保險標的物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班機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班機延誤保險金」,但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more...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護照、簽證及其他作為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1)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在海外因條款所定義之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2)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more...
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 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金限額給付:死亡或失能保險金上限200萬元。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旅行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及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所致者,其本人或親友必須支付救援費用,負賠償之責。
(一) 國內外旅行適用:
(1)搜索救助費用。
(2)前往處理之交通費用(親友以三名為限)。more...
【醫療協助】
(一) 緊急醫療轉送
(二) 緊急轉送回國
(三) 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國內旅遊、一般國外適用每次事故補償上限10,000美元;more...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品中毒並出具診斷書者,對於每一事故,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額,定額給付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 more...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因遭受強盜、搶奪及竊盜事故致保險標的物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班機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班機延誤保險金」,但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more...
被保險人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more...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護照、簽證及其他作為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依條款記載為主。
商品核准名稱:
富邦產物個人旅行保障保險、富邦產物安心個人旅行綜合保險-甲型、富邦產物安心遊個人旅行綜合保險、富邦產物安心旅行駕駛人責任保險、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富邦產物享樂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核准字號:
99.01.04 (99)富保研發個字第001號函備查。113.12.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11.25金管保產字第1130433775號函修正、113.05.22富保業字第1130002132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7號函備查、110.08.04富保業字第1100001835號函備查、111.08.26富保業字第1110013320號函備查、113.05.14富保業字第1130001966號函備查、113.05.14富保業字第1130001965號函備查、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107.07.03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死亡失能及醫療、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個人責任保險金、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居家火災臨時住宿補償保險金、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金、交通費用補償保險金、食品中毒補償保險金、一至三級失能居家照護補償保險金、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金、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金、汽車駕駛人駕駛他人汽車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保險金、汽車駕駛人第三人傷害保險金、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財損保險金、汽車駕駛人乘客責任保險金、改降非原定機場費用保險金、旅程取消、班機延誤、旅程更改、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行文件損失。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高:40% 最低:25%。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了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保險內容以保單及其條款記載為準,富邦產險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決定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核保規則與保單條款辦理。
有關富邦產物保險(股)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富邦產物保險(股)公司網站www.fubon.com/insurance查詢。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遼寧街179號7~14樓。24小時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0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