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解惑小教室 - 企業提供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久任獎金、出勤獎金屬於薪資的一部份嗎 ? EP.06

HR解惑小教室 2020-07-08 撰文/360d

HR解惑小教室 - 企業提供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久任獎金、出勤獎金屬於薪資的一部份嗎 ? EP.06

一路有次上班時不小心遲到一分鐘,就領不到全勤獎金,當月的薪資就變少了。一路非常疑惑,全勤獎金到底算是薪資還是獎金?如果是薪資,可以因出勤狀況扣薪嗎?其他如績效、久任、出勤獎金這些,到底是薪資還是獎金 ?

    案例:

    一路有次上班時不小心遲到一分鐘,就領不到全勤獎金,當月的薪資就變少了。一路非常疑惑,全勤獎金到底算是薪資還是獎金?如果是薪資,可以因出勤狀況扣薪嗎?其他如績效、久任、出勤獎金這些,到底是薪資還是獎金 ?

    解答:

    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薪資範疇。(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但是「特休、「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生理假」、「產假」、「育嬰假」、「安胎休養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產檢假」是不能扣發全勤獎金的。
    至於事假、病假甚至是曠職,能不能扣、怎麼扣,就要回歸到雙方約定的全勤發放標準來計算了

    久任獎金,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應屬薪資。 (台86勞動2字第025402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薪資範疇 (台87勞動2字第0351978號函)

    出勤獎金,以雇主發給勞工支出勤獎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薪資。(台85勞動2字第112262號函)

    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台86勞動2字第025402號函

    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

    台85勞動2字第112262號函

    延伸案例:

    一路無意間得知公司今年沒有要發給年終獎金,年終獎金應屬薪資範疇,還是屬於獎金範疇?

    解答:

    年終獎金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說明是屬於非工資類,但公司如果有些"特別規劃"或是爭議時,常常法官就會在看公司的工作規則如何說明,以及實際狀況是否有滿足勞務對價性及經常給予性。

    如果在員工與公司的勞僱契約中未約定承諾保障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或公司規章未訂定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雇主發放的「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的給與性質,因此雇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據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相關法條:

    1.勞基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2.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勞基法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小提醒:

    年終獎金的計算是台灣最常見的勞資爭議,如果公司和員工在一開始簽訂勞動契約時,紙本合約內容列出「保障年薪X月」或「保障年終X個月」,這樣的約定代表年終獎金是「工資」,無論公司經營狀況,都應該給予年終獎金,就無法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拒絕發給勞工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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